青海省品牌发展促进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青海省品牌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 促进会由青海省知名品牌企业、品牌相关研究(服务)单位和相关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青海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促进会的宗旨:
促进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推介、咨询服务等活动,协助政府加强品牌建设,培育青海本土知名品牌,吸引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落户青海,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促进会地址:西宁市水井巷中央商务区4号楼1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品牌创建与引进的调查研究、理论研讨、专业培训、咨询策划、信息交流、宣传推介、评优表彰、国内外交流、承办委托。
具体业务如下:
(一)宣传省委、省政府有关实施品牌战略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吸收、引进国际先进的品牌理念和管理经验,整合国际、国内资源,为企业提供品牌战略指导与服务。
(二)开展品牌战略学术研究,提供品牌战略与管理咨询服务,宣传和推行科学的品牌战略及管理方法。
(三)组织对品牌战略实施及管理优胜企业的评介,协同有关组织开展创名牌等品牌活动;总结、交流、推行品牌战略与管理经验的实施。
(四)开展各种形式的品牌战略实施及科学管理教育,普及品牌战略意识及管理技术,培训品牌战略与管理骨干队伍。
(五)反馈用户(消费者)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为用户(消费者)服务活动,维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推荐和监督。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六)会同政府部门,以及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宣传实施品牌战略、塑造名牌产品的重要意义;有关品牌问题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七)开展国际、国内品牌管理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八)发展会员及做好会员登记工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本会会员需:
(1)凡成立两年以上具有自主创牌意识的企业;
(2)推行品牌战略及管理措施,具有独立自主品牌(商标)、相关产品(服务)质量稳定、具有诚信观念并且愿意对用户(消费者)负责的企业;
(3)从事品牌战略咨询服务的企业;
(4)其他已有杰出成就或发展潜力的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三)省内知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品牌研究或服务的单位、在青海落户国际国内品牌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初审合格后,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促进会的活动;
(三)获得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单位缴纳会费分别为每年1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
第十三条 促进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无故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促进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通过会员大会行使权利,实现意愿,对促进会事务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领导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或修改《章程》;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促进会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经向会长汇报后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赞助和捐款;
(三)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部门购买服务收入;
(四)会费;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按照促进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促进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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